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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每届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 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 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基金会工作;
  •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责:

  •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监事及其近亲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由 余惠超 于2016年02月26日发布在管理制度分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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