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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 ,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秘书长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西,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章由 余惠超 于2014年03月06日发布在管理制度分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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