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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协同办公信息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其他材料中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文件资料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办公效率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 联,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同时能够保证签署的文件内容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的陈述事实的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电子印章指基金会公章。

第三条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内部往来正式文件、函件、报告、请示及 报表资料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所有合同文本及对外报送的正式文件、函件等不能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条电子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妥善保管电子印章。

第五条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谨慎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印章的签批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需要审批的法律  文书及公文、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和登记备案流程批准后方可加盖电子印章。带有核准的公文原件必须由文件管理人员负责保存备查、妥善保管。

第七条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电子印章或伪制电子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电子印章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即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  员在有保障的电脑上使用,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安全之处。 严禁电子印章随意复制到其它电脑或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存储设备中使用。电子印章使用完毕后,即应将储存U 盘从计算器上移走,妥善保管并按要求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原则上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如遇电子印章管理人员 请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岗而又急需使用电子印章时,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或主管 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指定他人代管(秘书长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 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  必须确保使用过程有人监督保证电子印 章使用的真实和安全。在电子印童管理人员回到岗位后,应及时更改保存电子印章的电脑密码。

第十一条秘书处为电子印章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电子印章使用指导及监督。

第十二条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秘书处反映。

第十三条秘书处将定期对各部门电子印章使用环境、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因电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文章由 余惠超 于2024年01月16日发布在管理制度分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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