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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报业务主管民政部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前报民政部;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大额资助项目。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北京益公公益基金会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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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 余惠超 于2014年05月25日发布在管理制度分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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